2025年1月20日,天津新港海事局執法人員對到港船舶“**"輪開展PSC檢查以及違規進入船舶危險密閉空間行為專項治理行動檢查,在對該輪配備的便攜式工業可燃氣體報警器進行檢查時,發現其操作手冊以及最小電池續航時間不符合要求。一是該輪工作語言為英文,但兩臺工業可燃氣體報警器均為國產某品牌氣體探測儀,均只配備中文操作手冊。二是該操作手冊顯示最小電池續航時間均為8小時,并且檢查人員聯系到生產廠家并對續航時間進行核實,確認該設備無法保證所要求的10小時zui低續航。
法規依據
《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》SOLAS2013修正案第III章第19條4.2.5對于圍蔽處所的相關風險和安全進入圍蔽處所的船上程序,應視具體情況考慮到本組織[1]制定的建議案中提供的指導。
[1] 參見本組織以大會A.1050(27)號決議通過的《經修訂的進入船上圍蔽處所建議案》
《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》SOLAS2014修正案第XI-1章第7條第I章
適用的每艘船舶應攜有適當的便攜式氣體測試儀[1]。這些測試儀應至少能在進入圍蔽處所前測量氧氣、可燃氣體或蒸氣、硫化氫和一氧化碳的濃度[2]。按其他要求攜有的測試儀可滿足本條要求。應為所有這些測試儀提供合適的校準設備。
[1] 參見《便利選擇SOLAS公約第XI-1/7條要求的圍蔽處所便攜式氣體測試儀指南》(MSC.1/Circ.1477通函)。
[2] 參見《經修訂的進入船上圍蔽處所建議案》(A.1050(27)決議)。《便利選擇SOLAS公約第XI-1/7條要求的圍蔽處所便攜式氣體測試儀指南》(MSC.1/Circ.1477通函)
第13條:儀器的zui低電池壽命(使用推薦類型的新電池)應為10小時。
第18條:儀器應配備一本手冊,說明其功能和報警,并解釋如何校準、操作和維護。本手冊中的信息應以船舶的工作語言提供。
安全提醒
船舶工業可燃氣體報警器是保障船舶安全的關鍵設備之一。工業可燃氣體報警器能夠實時監測船舶內部或周圍環境中氣體濃度,從而有效預防火災、爆炸以及中毒等安全事故的發生。在船舶運營過程中,工業可燃氣體報警器著至關重要的作用,為船員的生命安全和船舶的財產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。推薦瑤安便攜式工業可燃氣體報警器可同時檢測4種氣體,1種可燃氣體和3種有毒氣體,實時顯示氣體濃度、時間、電量,大容量電池待機時間≥10小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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